通知
1. 接台塑通知, 从2007年12月10日的驳船开始, 所有封条必须加台塑提供的封条, 并必须加装在右边门的第二个柱上即内柱(从右边数).
2. 具体做法:
1) 到我司黄埔办盖章时, 领取封条, 回码头时必须使用此封条加在指定的位置;
2) 码头内装的, 如果码头有给封条, 则可以加在右边门的第一个柱子(外柱)上,然后再加台塑封条;
3) 货主自加封条的则加在右边门的第一个柱子(外柱)上,然后必须再加台塑封条.
4) 海关验货或其它原因, 导致台塑封条失效的, 则必须重回我司黄埔办领取另一只封条, 并及时通知我司文件部
5) 由于我司提供给码头的配船计划必须有正确封号,请各客户最迟在驳船当天9:30之前提供柜号及封号至我司. 否则将不给予安排配船. 由此造成麻烦,请谅解.
违反以上规定, 则每个柜子罚款RMB100, 并每票加收改单费USD18
施封示意图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