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航股份华南基地货运营销中心
业 务 通 告
2009年第03期
签发人:马学和
关于台湾对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检疫的通知
国航各代理公司:
根据国货航服务管理部业务通告([2009]第1期)的通知,自2009年1月1日起台湾对进口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新颁布的检疫规定(详见附件)。除被豁免的木质包装材料外,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国际标准(ISPM 15)进行检疫除害处理,并加施专用处理标识;对于未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及货物,在进口港将被进行除害、焚烧或退还处理。
为方便货物操作及保证货物顺利运输,现就运至台湾的货物提出以下操作要求:
一、对于使用已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,在货运单的一栏中填写“This shipment was treated and marked in accordance with ‘ISPM 15’ ”。
二、对于未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,在货运单的一栏中填写“This shipment contained no Wood Packing Material”。
特此通知
国航股份华南基地货运营销中心
2009年01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