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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详细内容 >
自2009年7月1日实行的中国海关新规定
服务升级
中国海关预计将在全国范围内(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)执行一项关于预申报舱单的新规定,该规定将适用于中国所有港口的进口、出口以及在中国港口转运的货物。新规定将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于空运和海运货物。(据UPS了解,2010年将对陆运货物开始实施此规定。)
新规定要求所有在海外港口装载且目的地为中国的货物,以及所有需在中国港口转运的货物,必须采取电子方式提交货物舱单。有关各方要在国内外的港口调整货物运输的流程,以确保及时提交货物舱单。
此外,准确和完整的舱单数据需要尽早提交,否则这将会影响运输货物的处理周期。
为遵循此项新规定,UPS需对舱单文件的管理流程作出必要的调整。但是具体申报时间和规范将以当地海关的最终规定为准。我们将继续向您及时更新更多的详细情况。
更多详细信息,请浏览: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399/info106314.htm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1/info124570.htm
舱单
货件方向
方式
舱单递交要求
备注
进口
海运
集装箱在始发港装载前的24小时内
适用于集装箱货船
船只在到达中国境内第一目的港口前的24小时
适用于非集装箱货船
空运
航班离开始发地之前
适用于航程小于4小时
航班到达国内境内第一飞机场前的4小时
适用于航程大于4小时
陆运
公路车辆到达第一个国内车站前的1小时
无
出口
海运
装箱前24小时
适用于集装箱货船
装船前2小时
适用于非集装箱货船
空运
装箱前4小时
无
陆运
发车前1小时
无
来源:《UPS中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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